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环境管理工作,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,积极服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环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:校容管理、清洁卫生管理、绿化管理等。
第三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、后勤处、保卫处共同负责校园环境的综合管理。后勤处负责校园绿化养护、卫生保洁工作,对校容校貌实施管理职能。
第二章 校容管理
第四条 校园内各类建筑物要适时清洗或粉饰,保持整洁、美观。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、绿篱上晾晒衣、被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。
第六条 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、完好、通畅。道路维护、维修由后勤处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、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。确需临时占用的,须经后勤处审查批准,占用到期后,应按规定恢复原状。
第八条 校内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作业,并按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。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,清除施工污染。
第九条 地下给排水、电力、电讯、网络等隐蔽工程建设、维修,需开挖道 路、绿地的,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后勤处提交施工方案及道路、绿地保护、恢复措施,经批准后由后勤处监督实施。
第十条 修缮房屋、给排水施工、开挖道路、园林绿化、电力、电讯、网络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,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后二日内清除,不得积存。
第十一条 张贴物的管理
一、张贴物内容必须真实合法,形式整齐,用字规范。
二、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方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、线杆、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、广告、标语及刻划、涂写。
三、学校各单位的张贴物必须签署正式名称;个人或校外单位未经后勤处、党委宣传部会审同意,不得在校园内任何位置张贴任何物品。
四、严禁张贴大字报、小字报、传单及其它非法印刷品。
五、任何单位或个人张贴商业性广告,必须到后勤处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,并在规定时间内清除。
六、校园内各种张贴物一般应在10天内由张贴者或相关人员负责清除,恢复环境卫生。
第十二条 悬挂物的管理
一、悬挂物必须积极健康、内容真实合法,形式整洁,用字规范。
二、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悬挂物品必在悬挂前报党委宜传部审核,后勤处批准,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悬挂。
三、悬挂物在指定时间内清除,一般情况下应在活动结束后的第二天清除。
四、悬挂物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,严禁捆绑在建筑物落水管、窗扇、树木和路灯上,悬挂的高度、方式必须保障校内交通及行人的安全。
第十三条 商业服务网点由后勤处统一规划、统一设计,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。
第十四条 加强机动车出人管理,进入校园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,在校内通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速度行驶,装载货物,运输散体、流体物料的车辆要封盖严密,防止沿途抛活物料或度弃物。
第十五条 校园内机动车、自行车的停放,由后勤处,保卫处负责制定专门区域停放。车辆停放应整齐。
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:
一、随地吐痰、丢口香糖。
二、乱倒垃圾、污水。
三、乱扔瓜果皮核、纸屑、烟头和包装纸、盒、袋等杂物。
四、随地大、小便。
五、刻划、攀折树木、穿行草坪。
六、擅自攀枝摘花、采集种籽、果实。
七、抛撒、堆放、晾晒物品。
八、放牧、打鸟、逗玩宠物。
九、擅自搭棚、建房、存放车辆。
十、其他损坏树木、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。
第三章 清洁卫生管理
第十七条 后勤处全面负责责学校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,各部门、二级学院负责其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。
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工作。
一、室内清扫地面拖洗每日至少一次以上,做到拖洗地面整洁、光亮,瓷砖面光洁,清防箱玻璃明亮,无灰尘。
二、室外做到路面、草坪整洁、无杂物堆放、无瓜果皮壳、纸屑、烟头、无落叶、无碎石沙子。
三、教室地面、桌子及椅子上无瓜果皮壳、纸屑、烟头等杂物,无污迹。
四、不准在楼道、天井内堆放保洁工具、废品、杂物等。
五、每日及时清走垃圾桶内及纸要内的垃圾、杂物,不许堆积,不得随地乱倒及时用水将垃圾桶冲洗干净,及时擦洗垃圾桶表面。
第十九条 爱护及正确使用保洁工具及用品,每次使用后放置在指定地点,勤俭节约,杜绝浪费保法工具达到使用周期,如须更换,以旧换新,如无故遗失,应作相应赔偿。
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、用电,发现未关好的水龙头和照明灯应及时关好。下班前检查并关好责任区内的水、电开关。
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要经常宣传“讲文明、爱卫生”,努力创造文明舒适的校园环境。劝导、批评教育、制止不文明、不卫生的行为。对不服从管理、教育的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定期或随时检查责任区卫生保洁工作,检查时如发现离岗、无岗者或卫生责任区不能达到标准,不服从检查、监督和不能完成当天所应完成的任务者,将按情节扣发一定数额的工资。
第四章 绿化管理
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全面负责学校的绿化工作。为学校师生员工创造一个清新、舒适、优美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环境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绿化覆盖率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。校园绿化应符合规划的要求,有计划地分期进行。
第二十五条 校园公共绿地、花草树木,实行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。
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有义务对本工作区、生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看护。后勤处定期组织专业绿化人员清除杂草、养护绿地和树木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,参照有关部规定的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,专款专用。后勤处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,做好绿地的浇水、施肥、除草、防寒、防风、修剪、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