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应用技术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,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,积极服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,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后勤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。
第二章 修缮工程管理
第三条 修缮工程范围。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、电、暖、气(汽)管网改、扩建及维修工程;道路改造、修建工程;教学、科研、行政设施、学生食堂、学生宿舍等房屋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。
第四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。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;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。
第五条 年度零星维修、专项维修经费,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、设备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,以及各部门、二级学院申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维修、维护预算计划。
第六条 各部门、二级学院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,向后勤处申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。
第七条 后勤处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下年度全校专项维修、维护工程预算计划,经学校批准后执行。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预算。
第八条 年度专项维修、 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,由后勤处申报,经学校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。
第九条 零星维修管理
(一)零星维修实行使用单位申报、后勤处组织实施的办法。各部门、二级学院对使用的家具、房产和配套设施、公共设施、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,应及时报修。申报单位对后勤处组织维修结果要验收、签单。
(二)零星维修实行项目保修制,在保修规范年限内,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。
第十条 专项维修工程管理
(一)后勤处对列人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工程,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,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,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,填报立项申报表,报校领导审批,并送财务处备案。未经备案的维修工程,财务处不予报销。
(二)专项维修工程的招、投标按照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物资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》办理。
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
(一)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,经批准后施工。后勤处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、技术方面和施工工期要求,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。
(二)如遇水、电、气等紧急抢修工程,后勤处可先行组织施工,及时报告学校领导,并于两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审批手续。
(三)在施工过程中,后勤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,加强质量管理。对隐蔽工程,后勤处要进行现场勘查、确认和验收,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。确需变更设计,增加造价的,出具变更通知书。
(四)工程完工后,后勤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。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,施工单位必须认真、及时整改。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,不验收,不结算。后勤处工程管理人员要依法办事,确保工程监管到位、工程质量合格。
(五)维修、维护工程拆除的旧料,由后勤处研究处理方案。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。旧材料处理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证留据。
第十二条 维修、维护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、隐蔽工程验收单、变更设计通知书、工程量签证单、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年度专项维修、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,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人下年度继续使用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