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医务室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医务室的管理,提升医务室的管理效能,更好地为学校师生员工服务,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医务室职能
第二条 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工作方针,树立为教学服务,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理念,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做好服务工作。
第三条 监测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,对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测和控制,做好学生体检及健康档案记录工作。
第四条 开展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工作,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普及卫生健康科普常识。
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,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,对学校教学卫生、体育卫生、劳动卫生、环境卫生、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,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。
第六条 积极配合、服从上级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、监督检查,按要求收集并上报各项卫生保健资料和有关信息,认真完成上级卫生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卫生健康管理任务。
第七条 协助和配合学校办公室搞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。
第八条 协助、配合和指导组织全校师生开展以“除害灭病”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。
第三章 医务人员管理
第九条 医务室所有医务人员(包括医师、护士等)必须持证上岗,严格按照取得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。
第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。须着装整齐,按时上班,态度和蔼,热情耐心对待所有问医、就医人员。
第十一条 实施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措施,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,须亲自诊查、调查,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。进行基础护理、心理护理、饮食护理和服药护理,须正确执行医嘱,按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。
第十二条 医务室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。
第十三条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关心爱护、尊重患者,保护患者隐私。
第十四条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积极参加上级指令的集中业务学习,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上岗培训,努力钻研业务,不断更新知识,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、新技术,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。
第四章 门诊管理
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门诊须严格执行门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,严防差错事故发生。
第十六条 做好常见病、多发病的诊治和危重疑难病的转诊工作。对患病体弱师生实施医疗照顾,对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或学习者根据工作管理规定,提出休工或休、退学处理意见。对不能确诊的病人,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,严重病人转诊时要有专人护送。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,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。发生传染病时及时做好消毒,以防交叉感染。
第十七条 看病配药必须出具处方,处方必须统一使用卫生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处方,不得私自印制处方。必须按照新版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》规范书写处方,字迹清楚不得涂改;处方保存期至少三年以上。
第十八条 诊疗室定期消毒,一次性医疗用品,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,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,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,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垃圾。
第五章 药品管理
第十九条 医务室必须在卫生局规定范围内采购药品,并保存发票、做好登记,严禁在药贩手中购进药品,严禁购销“三无药品”。
第二十条 医务室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制度,保持药房清洁卫生,分类固定位置整齐摆放药品,定期检查药品质量,严禁使用伪劣和过期失效、霉烂变质药品。
第二十一条 医务室使用药品种类应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,不得超出卫健局或药监局核定的范围。坚持合理科学用药,不得滥用抗生素,不得自行加工配制制剂,严禁使用抗痨药品、麻醉药品及严格控制的精神药品。
第二十二条 收处方后应核对处方姓名、年龄、药名、剂量、用法等内容,并向病人交待清楚。特殊药品处方必须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执行,毒麻药品应专人专柜保管并登记。
第二十三条 下班或交接前必须清理好工作台,及时补充药品,定期拟定采购计划并上报。
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医政、药政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。
第六章 器械管理
第二十五条 各类医疗器械须有专人保管,并做好登记造册,定期检查盘存。
第二十六条 各类医疗器械须存放于固定、干净、干燥、通风的地方,避免强酸、强碱等的侵蚀。
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章操作医疗器械,体温表、压舌板、手术器械等操作使用完毕,须立即清洗消毒,准备下一次使用。定期更换器械浸泡消毒液,过氧乙酸,金星,康灵等不超过七天,戊二醛不超过3-4周,镊子等必须2/3浸泡在浸泡液中。
第二十八条 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须及时做好清洗并做好防护保养工作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,按本办法执行。